养牛厂设置(养牛场管理)

      编辑: 傅承 阅读

1. 养牛场管理

管理人员4一5人,其中场长一名,会计(兼采购)一名,出纳员(兼保管质检员)一名,畜牧兽医技术员一至二名,饲草饲料加工.饲喂人员及粪便清理每二十头牛配备一名。

2. 养牛场管理软件

振通富农App是正规的。它是一款湖北振通牧业有限公司专门推出的助农养殖养牛赚钱软件,线上比较流行线上养殖,在线控制时刻监管养殖细节情况,远程观察牧羊养殖情况,24小时直播观看你的牛,吃喝拉撒,逐渐长大,赚钱,货真价实。

3. 养牛场管理系统

需要围栏,防止牛随便走动,便于饲养管理

4. 养牛场管理系统软件

养牛场的经营范围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养殖、种植;农副产品收购、销售;农业综合开发建设。

家禽、牲畜、水产、特种养殖及销售;油茶、果树、毛竹、绿化苗木、蔬菜、花卉、中药材的种植;农业科技、林业科技的研究开发;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农业综合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运用。

5. 养牛场管理员

按照大型牧场盛世凯达牧业的人员结构来看,养牛场需要有场长,副场长,兽医部门,繁育部门,犊牛部门,信息部门,饲喂部门,清理组,药品库房管理员等人员。具体得看你的养牛场规模有多大,小规模的话可以一人兼数职

6. 养牛场管理制度范本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创建世界最先进的牧场萊垍頭條

科学养殖善待奶牛,生产世界最优质的牛奶萊垍頭條

订单农业致富农户,打造世界一流养殖企业頭條萊垍

企业宗旨: 萊垍頭條

种植、养殖、加工一体化,共同向社会提供世界上最好的牛奶。萊垍頭條

科学化、规模化、生态化养殖,是现代牧业走向世界前列的保障。萊垍頭條

人与自然的和谐、自然与牛的和谐、最终实现人与自然与牛的和谐;这是现代牧业始终追求的和努力实现的目标。萊垍頭條

民以食为天,食以奶为先。萊垍頭條

科学化、集约化、规模化、生态化养牛,是发展现代化畜牧业的标志。大力发展牧业,促进产业化结构调整。條萊垍頭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的子孙后代。條萊垍頭

以品质取得信任,以品牌提升价值。萊垍頭條

工作态度:條萊垍頭

我们所做的是一件前人没有做过的伟大而光荣的事业,这里有你有我也有他。萊垍頭條

如果你有智慧请你献出智慧,如果没有智慧请你流下汗水,如果即没有智慧又不愿意流汗请离开本单位。萊垍頭條

防疫比吃饭重要,环保比睡觉重要。萊垍頭條

善待每一头奶牛,因为她们都是母亲。萊垍頭條

设备无故障是最大的快乐。萊垍頭條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强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萊垍頭條

能弄制度弄制度,没有制度弄规定,没有规定弄说法。頭條萊垍

建立个人和企业良好的信誉,这是资产负债表中见不到的,但确是价值无限的资产。萊垍頭條

不懂得自我管理,怎能管理他人。垍頭條萊

善待牛就是善待我们自己。垍頭條萊

能把简单的事千百遍的做好,就是不简单。條萊垍頭

弱者坐等良机,强者创造时机。萊垍頭條

知识本身没有力量,只有转化为行动才有力量。頭條萊垍

在岗一分钟,奋斗六十秒。萊垍頭條

看不出问题,就是最大的问题。萊垍頭條

为了放射自己的光,无须吹灭别人的灯。萊垍頭條

没有质量,一切都是负数萊垍頭條

产品质量的好坏,就是人格品行的好坏。萊垍頭條

质量关系你我他,提高质量靠大家。條萊垍頭

质量在我心中,标准在我脑中,规范在我手中。條萊垍頭

为人处事:萊垍頭條

小胜凭智,大胜靠德,认真做事,诚信做人。萊垍頭條

有信心不一定会赢,没有信心一定会输;有行动不一定会成功,没有行动一定会失败條萊垍頭

7. 养牛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牲畜屠宰管理,规范牲畜屠宰行为,保证畜类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牲畜包括:猪、牛、羊等;畜类产品包括:牲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牲畜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牲畜屠宰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省实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但农村居民在当地自宰自食的牲畜除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引导、扶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规模化建设,改善牲畜屠宰企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协调解决牲畜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牲畜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族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工艺、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第八条 从事清真用牲畜屠宰的,除符合本条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定点屠宰

  第九条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制订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应当包括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及小型牲畜屠宰场的数量、布局等内容。

  第十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城乡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和河流的下游;

(二)与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牲畜饲养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相距1000米以上,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三)厂(场)址周围应当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并应当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以及垃圾场、污水沟等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者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冷藏设备、消毒设施和运载工具;

(三)有三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能够满足水分、挥发性盐基氮、汞、无机砷、铅、镉等项目检测必需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满足畜类产品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商务、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符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选址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或者选址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建成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改建、扩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成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立小型牲畜屠宰场。

  小型牲畜屠宰场的设立,应当符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其选址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小型牲畜屠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水源;

(二)具备满足屠宰活动需要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冷藏设备、消毒设施;

(三)有二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必要的畜类产品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七条 小型牲畜屠宰场建成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其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认定名单。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分级管理办法,逐步推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除农村居民在当地自宰自食外,未取得牲畜定点屠宰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

   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第二十一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牲畜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明示牲畜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二十二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牲畜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的牲畜,产地是本县(市、区)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防疫标识;产地是本县(市、区)以外的,应当查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防疫标识。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不得屠宰没有上述证明和标识的牲畜。

  第二十三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牲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并符合有关动物福利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应当按照国家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和标准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牲畜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蹄、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并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检验内容实施检验;

(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类产品,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还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三)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类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类产品,不得出厂(场)。

  第二十五条 牲畜肉品品质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无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二)是否摘除有害腺体;

(三)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四)有害物质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屠宰加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内容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是否为白肌肉(PSE肉)或者黑干肉(DFD肉)以及种猪、晚阉猪。

  第二十六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牲畜屠宰场不得用种猪、晚阉猪屠宰加工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

  第二十七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对检验出的病害牲畜及其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害牲畜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二十八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牲畜屠宰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牲畜、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牲畜屠宰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牲畜屠宰活动提供屠宰场所或者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牲畜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畜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处理情况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一条 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加工的合格畜产品,只能在所在的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

  第三十二条 从事畜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类产品,应当是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的、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产品,并登记其来源。登记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销售未分割的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应当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销售分割包装未经熟制的肉品,应当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运输畜类产品,除符合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的密闭运载工具;

(二)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应当吊挂运输;

(三)畜类分割产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或者专用包装;

(四)运输有温度要求的畜类产品应当使用相应的低温运输工具。

  第三十四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畜类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三十五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三十六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撤销其牲畜定点屠宰证书,收回证、章、标志牌。

   第五章 证、章、标志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牲畜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牲畜定点屠宰证书、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识;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无害化处

8. 养牛场管理技术要点

一、养牛场怎么修建

养牛场的建设地址可以在地势高、排水好的地方,牛棚高度离地面不能低于3米,这样有利于通风散热。

单排牛舍宽度大概为3.6-3.8米,长度必须根据牛的数量决定,一头牛的宽度不能低于一米左右。

牛场的屋顶必须使用隔热材料,因为牛比较怕热,用隔热材料,可以减轻夏季高温给牛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冬天温度较低时,可以在地面铺上一点干草,这样可以防止牛受寒、生病。

二、养牛场各类设施的建设要求

1、牛舍:牛舍的形式依据饲养规模和饲养方式而定。牛舍的建筑应便于饲养管理,便于采光,便于夏季防暑、冬季防寒,便于防疫。

2、饲料库:建造地应选在离每栋牛舍的位置都较适中,而且位置稍高的地方,干燥通风,又利于成品料向各牛舍运输。

3、干草棚及草棚:尽可能设在下风向地段,与周围房舍至少保持50米远的距离,单独建造,应防止散草影响牛舍环境杂乱,又要达到防火安全的目的。

4、青贮窖或青贮池:建造选址原则同饲料库。位置适中,地势较高,防止粪尿等污水入侵污染,同时要考虑运输方便,减少劳动强度。

5、兽医室和病牛舍:应设在牛场下风头,而且相对偏僻-角,便于隔离,减少空气和水的污染传播。

三、简易牛舍的建设类型

1、半开放式牛舍

此类牛舍的建造价格较便宜,适合小规模养殖。它的大体样式是向阳的一面呈现露天状态,但总体要用围栏围绕起来,水槽与料槽都在棚底。

2、塑料暖棚牛舍

此类牛棚的造价和讲究最多。它有四面墙,其它三面需要搭建围墙,防止漏风,向阳一面的墙一定要留下一半用于采光。

封盖时可以选择聚氯乙烯此类的高透光性塑料,这样能达到保温效果。

9. 养牛场管理职责

、养殖场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权力,承担责任。

  2、养殖场主管负责场部对全体员工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对公司负责,及时汇报养殖场情况。

  3、各岗位员工坚守岗位职责,做好本质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4、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盗措施和工作。

  5、晚上轮班,看护好场部的牲畜和其他物品。

  6、做好每日考勤登记,不得作假或叫同事帮填写。

  7、分工与协作统一,在一个合作团队下,开展各自的工作。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为保障养殖顺利进行,安全生产,特建立如下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养殖人员遵守执行。

  1、不准喝酒、不准打架斗殴、不准拉帮结派,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直至开除。

  2、吸烟应远离易燃物品,同时不影响工作,不影响环境卫生。

  3、服从领导指挥,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4、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解决。对每位员工提出的好建议进行鼓励并奖励。

  5、保持养殖场环境卫生,不许将生活垃圾乱扔,应采取措施,生活垃圾要选好地址统一堆放,定期销毁。

  6、保持水槽,食槽,牲畜舍清洁,工具摆放有序。

  7、养殖场物品实行个人负责制,注意保管、保养,丢失按价赔偿。如因丢失影响生产,另行处罚。

  8、实行请假销假制度。有事提前请假,以便调整安排,以不耽误生产为原则。全体员工应团结配合,扎实工作,以场为家,以场为荣

10. 养牛场管理工作有哪些

牛场的场址选择需满足以下6个条件:

1、地势高燥。牛场应建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地下水位较低,具有缓坡的北高南低,总体平坦地方。

2、土质良好。土质以沙壤土为好,利于牛舍及运动场的清洁与卫生干燥,利于防止疾病的发生。

3、水源充足。充足的水源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优质、不含毒物的水源保证牛群的健康。

4、草料丰富。牛场所需的饲料量大,应距饲料资源较近,保证草料供应,减少运费,降低成本。

5、交通方便。肉牛场应尽量建在离公路或铁路较近的交通方便的地方。

6、卫生防疫。远离主要交通要道、村镇工厂500米以外,一般交通道路200米以外。此外,还要避开屠宰、加工和工矿企业,尤其是化工类企业。

此外,从长远发展来看牛场选址必须与农牧业发展规划、农田基本建设规划以及修建住宅等规划结合起来,所选场址要有发展的余地。

在选好场址的前提下,结合其地理位置进行牛场布局。

1、牛舍。牛舍的形式依据饲养规模而定。修建牛舍多栋时,应采取长轴平行配置,当牛舍超过4栋时,可以2行并列配置,前后对齐,相距10米以上。

2、饲料库。建造地位应选在离每栋牛舍的位置都较适中,而且位置稍高,利于成品料向各牛舍运输。

3、干草棚及草库。尽可能地设在下风向地段,与周围房舍至少保持50米以远距离,单独建造,既防止散草影响牛舍环境美观,又要达到防火安全。

4、青贮窖或青贮池。建造选置原则同饲料库。位置适中,地势较高,防止粪尿等污水入浸污染,同时要考虑出嵙时运输方便,减少劳动强度。

5、兽医室,病牛舍。应设在牛场下风头,且相对偏僻一角,便于隔离。

6、办公室和职工住舍。布置在牛场之外地势较高的上风头,以防空气和水的污染及疫病传染。

养牛场门口应设相应门卫和消毒室、消毒池。总之,牛舍的建造应便于饲养管理,便于采光,便于夏季防暑,冬季防寒,便于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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